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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二)
三、计算问答题
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 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竟得国有土地t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 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号,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 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理由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生地增值税额。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由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2月25号,在2016年4月30日前,所以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6750/(1+5%)× 5%=1750 (万元)
(3)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750× (7%+3%+2%) =210(万元)
(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000× (1+4%) -9360 (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000 (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9360+6000) ×10%=1536 (万元)
(5)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9360+6000+1536+210+ (9360+6000) ×20%=20178 (万元)
(6)不含税收入=36750-1750-35000 (万元)
增值额=35000 -20178=14822 (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73.46%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4822× 40%- 20178×5%=4919.9 (万元)。
2.居民个人张某为独生子女,父母均已年满65周岁,其独生子就读于某小学。2019年张某收入及部分支出如下:
(1)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10000元,截至11月底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330元。
(2)取得年终奖60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3)利用业余时间为某公司设计图纸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
(4)每月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偿还房贷5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均由张某100%扣除)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9年12月张某取得的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张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计算张某取得的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4)计算张某取得的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入所得税额。
(5)计算张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或申请的应退税额。
(1)2019年12月张某取得的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10000×12-5000× 12-1000× 12-2000×12-1000×12) ×3%-330=30 (元)。
(2) 60000+ 12-5000 (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张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60000× 10%=210=5790 (元)。
(3)张某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0000× (1-20%) × 20%=3200(元)。
(4)张某取得的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0000× 12+20000× (1-20%)-5000× 12-2000× 12-1000× 12- 1000×12]×3%=840(元)。
(5) 840-330-30-3200=- 2720 (元),张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请的应退税额为2720元。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 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 56%+80× 150/ 10000=144.56 (万元)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330× 56%+350× 150/ 10000)× 50%=375. 03 (万元)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 (1-比例税率) = (120+20+5) / (1-30%) =207. 14 (万元),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207.14×30%=62. 14 (万元)
(4)理由: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许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的20%=207.14×20%=41.43 (万元),对外销售58万元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因此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业务(4) 应缴纳消费税=58×30%-62.14×20%=4. 97 (万元)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根据本题已知条件判断A牌卷烟每箱最高销售价格=1330/350=3.8(万元),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3.8× 56%+90× 150/10000=192. 8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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