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CPA税法第一场考试已结束,学霸君特整理了本场真题考点汇总,供大家参考!每年的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考点1、增值税-农产品
考点内容: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
(一)基本规定:
项目 | 内容 |
税法规定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抵扣要求 | 1.购进已税农产品并销售——以票抵扣: 进项税额=发票上销售额×9% 2.购进免税农产品并销售——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9% 3.特殊情况——收购烟叶,考虑烟叶税(20%) |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农产品并销售
凭票抵扣进项税额9%: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
正确使用9%或10%,要区分农产品来源和用途:
来源 | 用途及税率 | 进项税额扣除 | 政策 |
外购已税(取得进口缴款书、增值税专票、代开专票); 外购免税(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 直接销售的:税率9% | 按9% | 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连续加工为13%货物销售 | 按9%+1% |
考点归属:第二章三节
考点2、车船税
考点内容:A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目录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乘用车(排气量)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
摩托车 | 每辆 | —— | |
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1)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考点归属:第十一章二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 讲考点
考点3、个税
考点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 | 标准 | 要求 |
1.子女教育 | 每月扣每个子女1000元 | (1)3岁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完成; (2)夫妻1人扣或2人各扣50%; (3)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2.赡养老人 | 独生每月扣2000元; 非独生每人每月最多扣1000元 | (1)老人60岁以上 (2)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3.继续教育 | 每月400元(每年4800) | 境内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
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3600元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
4.房贷(不可扣房租) | 月扣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1)首套购房; (2)1人扣或双方约定。 |
5.房租(不可扣房贷) | 按地区月扣除800元、1100元、1500元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 |
6.大病医疗 | 年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纳税人个人负担的超过基本医保15000元部分 |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2023年新增) | 每月扣每个婴幼儿1000元 | 夫妻1人扣或2人各扣50%(一年内不变) |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不动产转让:先考虑增值税、再考虑个人所得税。
2.金融商品转让:
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免)。
3.股权转让所得:如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所得等。
【提示】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免个税。
考点归属:第五章
考点4、资源税
考点内容:
(一)税目(5大类)
1.资源税税目包括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2.五大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
【注意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注意2】煤,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1)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丛销售额中扣除。
(3)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直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
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晶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
⑤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2)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考点归属:第八章第一节
考点5、房产税
考点内容:
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注意事项
①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②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③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④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⑤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⑥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⑦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⑧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用途 | 应税房产原值 | 应纳税额 |
工业用途房产 | 房屋原价的50~60% | 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 房屋原价的70~80% | 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
2、从租计征注意事项
①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②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③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意】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考点归属:第十章第一节
考点6、契税
考点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一)税率
1、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①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②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货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考点归属:第十章第二节
考点7、环境保护税
考点内容:
环境保护税法的计税依据:
税目 | 计税依据 |
应税大气污染物 |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
应税水污染物 | |
应税固体废物 | 1、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2、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
应税噪声 |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环境保护税法的税收减免:
(一)暂免征税项目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考点归属:第八章第二节
考点8、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
考点内容:
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基本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还有减征) |
15% |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 10%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抵免限额的计算:
1、分国不分项计算: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2、不分国不分项计算:
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3、一般企业,税率是25%。
4、以与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境外盈利可弥补境内亏损,但是境内盈利不能弥补境外亏损,只能用其以后年度境外盈利弥补。
税收居民:
考点9、中央税有哪些
中央税: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 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具体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考点归属:第一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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