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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月5日)

2015年7月5日来源:233网校
导读: 在线测试本批《每日一练》试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并保留做题记录 >> 在线做题
单项选择题
1. 甲乙准备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双方6月1日约定在6月15日在北京饭店在合同书上签字的时候合同成立,但是甲由于想腾出自己的仓库,在6月10日把货物运至乙处,甲和乙按照约定在北京饭店签订了合同,甲当天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将合同带回总部后第二天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以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 
A、6月15日 
B、6月1日 
C、6月10日 
D、6月16日 


2. 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主要的区别是(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3.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4. 收购人采取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6个月
B、12个月
C、10个月
D、5个月


5. 甲与乙于5月10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款10万元。甲为了减小风险,于第二日向乙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约定买受人乙需要交付合同标的额的10%作为定金。乙同意,双方于5月13日签订定金合同,5月16日甲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
A、5月10日
B、5月11日
C、5月13日
D、5月16日

多项选择题
6. 甲乙双方就某套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买卖合同生效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B、出卖人甲负有向买受人乙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C、乙向甲负有支付相应价金的义务
D、甲向乙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7. 可以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的有(  )。
A、公民甲
B、某企业法人乙
C、社会组织丙
D、间接购买人丁


8.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是(  )。
A、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B、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
C、有利于获得交易机会
D、有利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简答题
9.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13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TSE}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10.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做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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