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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月7日)

2015年7月7日来源: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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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1年7月5日甲公司与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厂提供一批牛仔布,由丙厂为其加工牛仔裤,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解除该合同给丙厂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该批牛仔布由管理人全部运回后变现,变现价值为132万元。
    (3)2011年6月,甲公司因有逃避纳税的行为,其库房的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甲公司为购置办公楼于2010年5月向工商银行信用贷款1 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丁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5月,甲公司不能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工商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同时,丁公司也以自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了债权。
    (5)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5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11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除以上事项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财产和负债情况如下:,变现财产包括:
    (1)甲公司以上用工商银行贷款购置的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 500万元,其中,用于对所欠招商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贷款尚未清偿;
    (2)库存商品变现价值500万元;
    (3)租用某公司复印机一台,价值5000元。第二,负债包括:
    (1)欠供应商货款共计1 530万元,其中欠A企业630万元;
    (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缴税款100万元(含上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部分的税款);
    (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需要支付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受无因管理而需支付的费用12万元;
    (4)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甲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下列第{TSE}小题:
甲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8.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TSE}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9.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一台某型号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但该买卖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机床价款1 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支付首期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后8个月内,每月支付100万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机床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卖给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合同无效,且主张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共计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万元价款,乙认为丙无权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并以此为由未支付任何价款。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拒绝,理由有两个:(1)丁仅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丁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不应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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