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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缴纳2018年会费的通知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3月13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3号)要求,现将2018年会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费

1.计算标准

根据中注协团体会费收缴政策,2018年仍暂按《关于布置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10号)明确的标准缴纳,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其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所02表附表1第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特别强调:“业务收入合计”第19行,应与“事务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第20行以及“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全年业务收入”第21行一致。如果审计报告收入与纳税收入不一致,应当按照纳税收入数填列“业务收入合计”并附说明)。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7%缴纳。

(2)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7%缴纳,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6%缴纳,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5%缴纳。

2.实际缴纳金额计算方法

根据中注协2018年团体会费政策,免收地方协会应上缴中注协的团体会费。因此,我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实际缴纳团体会费比例为前述标准的50%:即年度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下部分会费实缴比例为0.35%,1亿元至3亿元(含)部分会费实缴比例为0.3%,超出3亿元的部分会费实缴比例为0.25%。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财务报表后在“会费管理”模块“应缴地方注协”栏目中查询具体金额,并按此数额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费缴纳标准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年缴纳1000元,并提交注册会计师缴纳会费名单。

二、2018年会费缴纳方式及时间

(一)会费缴纳方式

会费可选择现场缴纳(现金、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缴纳。银行汇款必须用会计师事务所本单位账户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会费”,我会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的汇款。会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四舍五入。如有会费缴纳方面的问题,请咨询财务部,联系电话:88221027,88221029。

(二)缴纳时间

银行汇款方式缴费的,在提交财务报表后即可汇款,现场缴费的,请于2018年4月2日至4月13日,将团体会会费、个人会费上缴我会财务部。

如有疑问,请与北京注协财务部联系,联系人:朱莹,孙晓薇,联系电话:88221025,88221112。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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