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得知,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持有人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须持相关证件向地方考办提出备案申请;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六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持有人发生个人信息变更 (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变更)的,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 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提出个人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地方考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考办公章。
第十条 对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必要,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依申请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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