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7月20日起,省考办开始发放2008年考试中通过的第三批合格人员证书。请可以领取全科合格人员尽快前来领取,并注意以下事项:
1、请考生于每周上班时间前来领取证书。
2、请凭个人身份证亲自领取合格证书,原则上不允许代领。领证地址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15层1505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考培部。
3、考生需要核对全科合格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和你本人一致。
4、全科合格证书只是考生全部通过考试的证明,没有其他法律效力。
5、根据1994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条规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另根据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6、已领取全科合格证书的考生,若考生不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可申请成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若考生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请事务所提请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成为执业会员。以上业务的办理,请具体咨询省注协注册部(本大厦1511房间),电话:0871-3138617。
7、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后续教育有关规定,凡执业会员每年必须参加当地注协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后续教育培训,否则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未经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当年度不得公告执业。
8、相关事宜咨询,请注意本网站或致电省注协考培部(0871-318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