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与提示』
1. 甲乙公司当初合作意向不合法之处:
甲乙公司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或: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 70%。
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2.A 公司行为不合法之处:
(1)张某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2)公司监事的产生程序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监事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应由董事会决定。
(3)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4)公司将担保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提供借款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或: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担保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公司取得的 50 万元补贴不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予以免税的外,均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税收成本角度考虑,将营销机构设为分公司的方案更优。
理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合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各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公司可以帮助总分公司的盈亏相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4.王某所说“获得税收优惠”是指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