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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  >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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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教材精讲班 《民法》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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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来自 w**6

2022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教材精讲班 《民法》讲义勘误

P39 题号29 题干中“以下关于小赵监护人的说法”应为“以下关于小吴监护人的说法”


P98 题号74答案及解析错误,正确选项为A,解析如下:

甲将房屋出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但甲并未将瓷瓶出让给乙,因此,甲在继承该瓷瓶以后,一直是该瓷瓶的所有权人。丙将该瓷瓶出让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瓷瓶属于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丁不能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瓷瓶的所有权。因此,甲仍然是该瓷瓶的所有权人,甲有权请求丁返还该瓷瓶。当然,甲也有权不要求丁返还原物,而直接要求丙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三项说法均错误。


P125 题号95 答案"AD"错误,应为“A”,解析如下:

(1)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乙银行有权就剩余三幢房屋的拍卖款全部,优先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1000万。(2)房屋毁损、灭失后,如果没有物上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3)本案中,房屋的毁损与抵押人无关,因此乙银行不得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因此,A正确。

P149 B图中,第一象限中应为“有份额,连带共同抵押(两项追偿权无顺序)”


P150 题号113 答案“ABC”错误,应为“AB”,解析如下:

(1)小鹿以90万对价从小红处受让 100 万债权的行为,是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2)本案中,小鹿就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无权向小乔追偿,但有权向债务人小飞追偿。因为,本案中,小鹿与小乔没有形成连带共同抵押的情形,故无权向小乔追偿,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有权向小飞追偿。


P187 题号147 答案“AD”错误,应为“A”,解析如下:

(1)甲乙丙丁,在内部应各分担50万元额度的债务,甲对债权人小飞清偿200万元后,有权就超额清偿的150万元部分,就乙丙丁未清偿额度内向乙丙丁追偿,但D项表述不准确,有歧义,因此错误,不选。

(2)由于乙宣告破产,甲仅追偿到20万元,因此,乙未予清偿的30万元部分,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即,由甲丙丁按比例分担。因此,甲丙丁三人各分担10万元。因此,甲自己应当负担50万+10万,共60万元,甲仅能向丙丁各追偿60万元。因此,A正确。

  也可以换另一种思路,甲就乙不能履行的30万元债务,自己承担10万元,因此,可以向丙、丁每人主张10万元。再加上以前可以向丙丁各追偿的50万元,甲可以向丙丁各追偿60万元。


P207 题号161 答案“ABD”错误,应为“AB”,解析如下:

本案中,债务人的债权后到期,故不得主张抵销权延续,因此 C 项说法错误,不选。另外,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D错误。

                  

P261 题号194 答案“ACD”错误,应为“ABCD”,解析如下:

A正确,应当选,因为甲就向小红清偿的8万元,有权在超额清偿的范围内向乙、丙追偿。

B正确,甲向乙、丙的追偿权是甲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一章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利益分配请求权,但小飞可以依据债权人代位权的一般规定行使代位权。

C正确,如果甲在该餐馆中有待分配利润2万元,甲怠于请求餐馆支付,对此,小飞有代位权。

D正确,小飞有权执行甲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于相关课程进行部分更新,如下:

P28 (4)权利能力拟制的例外之二:胎儿涉及普通交易行为的,该胎儿也没有权利能力。普通交易行为,是指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外的各种行为或事实。

【新增】3、胎儿利益保护行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4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P33  2、法定监护

(1)父母监护

  第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1款)

【修改替换】①父母离婚,也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父母不可以协议免除监护职责(民法典总则编解释8条1款前半段)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可以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

 第二,父母遗嘱指定监护: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29条)理解如下:

①只有父母才能遗嘱指定监护人。

②只有在父母实际担任监护人时,父母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③父母只有通过遗嘱的方式才能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④父母指定监护人时的遗嘱,必须依法(民法典)有效。

⑤被指定的人,其监护权来源于父母的指定,其监护权的排序应优先于其他人的监护资格,但落后于父母一方遗嘱指定时另一方的监护权。(民法典总则解释7条2款)

监护优先公式:父母中存活一方 >另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外其他法定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一方死亡的,均依上述规则处理。

⑥遗嘱指定监护中,遗嘱生效时,被指定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依法定监护中的“他人监护”规则确定具体的监护人。(民法典总则解释第7条1款)

【新增】第三,未成年人父母的协议指定监护(民法典总则编解释8条1款后半段)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


P34 

❶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种监护人身份是不能协商的。(民法典27条1款)

❷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他人”)之间才能对监护人的选定进行协商。这里的协商,可能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也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民法典第30条前半段)

【新增】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约定由不同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8条2款)

❸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0条后半段)

❹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民法典第31条2款)

【修改替换】❺“机构”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法定顺序仅作为参考。(民法典第27、28条,总则编解释第9条1款)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a)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b)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c)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d)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时,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担任监护人。


P36

②指定规则(民法典第31条1款)

2022081009013418431190_交通运输工程结算与决算(二)

上述规则,理解如下:

❶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❷指定监护时,应依照法定范围与顺序指定。

【新增】此处,关于“顺序”的理解,与未成年人监护中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理解相同。


3、意定监护

(1)达成合意(民法典第33条前半段)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实施监护(民法典第33条前半段)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新增】(3)法定解除权

第一,被监护人丧失能力前,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该监护协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1条1款前半段)

第二,被监护人丧失能力后,监护人不得任意解除该监护协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协议的,其监护人资格可以被依法撤销。(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1条1款前半段、第2款,民法典第36条)


P40

2、利害关系人申请

【修改替换】(1)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2)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第一,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①这些人在所有的申请人中排序第一,原则上,他们不申请,其他人不得申请;

②这些人申请宣告死亡时,其无先后顺序的限制。

第二,其他近亲属,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没有第一顺序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或不申请宣告死亡其权益会受损时,第二顺序的人才可以申请。

第三,被申请人(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

只有在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时,这些人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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