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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来自 s**5
202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客观题金题册勘误
2022年客观题(回忆版)第13题-17题题干及答案解析如下:
13、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某小区入户盗窃珠宝,刚走出被害人家门就被保安发现,保安追赶甲,甲便殴打小区保安,后被保安制服并扣押了珠宝。甲的行为成立转化型抢劫
B.甲在道路上盗窃行人元宝身上的钱包后逃跑,后被元宝发现并追赶。此时,甲遇到同乡乙请求帮助殴打元宝,知情的乙帮助甲一同殴打元宝。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C.甲在被害人元芳家盗窃珠宝成功离开后,想到还可以再把元芳家的平板电脑偷走,遂于一个小时后决定返回元芳家偷平板电脑,刚走到元芳家小区单元门口就遇到了元芳。元芳怀疑甲已经在家中盗窃了自己的财物,遂抓住甲不放,甲把元芳打晕后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D.甲在公交车上盗窃如燕财物得手后下车,被害人如燕当即发现并下车追赶,甲为抗拒抓捕殴打如燕致轻伤。甲的行为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考点】抢劫罪
【答案】AB
【解析】A选项,《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不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被害人,只要客观上是妨碍行为人实现法定目的的人,就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胁迫对象。在本案中,小区保安虽然不是甲实施的盗窃罪的被害人,但是其客观上妨碍了甲窝藏赃物的目的。因此,甲对保安实施暴力的,成立转化型抢劫。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甲在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为抢劫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知道真相后帮助甲一同殴打元宝,意味着中途加入甲的转化型抢劫罪中,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转化型抢劫罪要求时、空条件具有“当场性”,即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时当地使用暴力,当然追击的过程视为“当场”。选项中,第一次盗窃珠宝成功离开后一个小时再使用暴力,相隔时间太久,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不能转化抢劫;甲的第二次盗窃尚处在预备阶段,即便为了逃离现场而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抢劫。如果打晕已经达到轻伤的程度,则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再与第一次盗窃罪并罚。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入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被发现,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属于普通抢劫?还是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选项中,如燕当即发现并下车追赶,甲为抗拒抓捕殴打如燕致轻伤,暴力不是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认定为普通抢劫,而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选项错误。
14、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以职工乙名义购买了房屋,与乙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甲公司,房产证由甲公司保管。乙到房管局声称自己丢失了房产证,房管局子以补办。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予以过户。乙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
B.快递员错将快递(洗衣机)送至甲家门口,甲发现该快递的收件人是对门邻居乙,仍拿回自己家。甲构成盗窃罪
C.乙到朋友甲家中喝酒,二人喝醉后,乙欲盗窃甲家门外一排自行车,甲予以帮助,乙随机选中一辆自行车,然后偷走。事后发现该车是甲的车。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D.甲在无人售货的超市将高价价签换成低价价签,然后在自助付款机上扫描低价价签,后拿走该商品。甲构成盗窃罪
【考点】盗窃罪
【答案】AD
【解析】A选项,虽然甲公司以乙名义购买了房屋,但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甲公司,乙仅仅是形式上的房屋产权人,根据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甲公司所有,产权证也由甲公司保管。因此,房屋是甲公司的财产,甲公司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乙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公司的房屋变卖掉,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A选项正确。
B选项,快递员错将快递(洗衣机)送至甲家门口,尽管甲不是该快递的主人,但快递处于甲的控制范围内,即在甲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由甲在占有。甲合法占有乙的脱离物(快递),非法侵吞,拒不返还,应当构成侵占罪。B选项表述错误。
【注意1】如果快递员将乙的快递,放在乙家门口,则快递为主人乙占有,甲将快递拿回家,构成盗窃罪;
【注意2】选项探讨的是快递本身,即封缄物整体,而快递包装里面的内容物始终由主人乙在占有,因此无论何种情形,甲拆开包装,取出内容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
C选项,乙是实行犯,不论乙盗窃甲的自行车还是盗窃了他人的自行车,都成立盗窃罪既遂;对于甲而言,实质上等于发生打击错误,意欲帮助乙盗窃他人的自行车,实则盗窃了自己的自行车。甲对自己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会评价一个人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害;但是在乙盗窃行为的 着手 是在其随机选中甲的自行车并开始撬窃时,着手之前 他人的自行车 有被盗的抽象危险,因此甲对他人的自行车成立盗窃罪的预备,最终甲构成盗窃罪预备。(如下图)C选项错误。
D选项,甲将高价价签换成低价价签,然后在自助付款机上扫描低价价签,自始至终“骗”的都是机器,机器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成立诈骗罪;甲的行为就是以和平方式破坏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过程,成立盗窃罪。D选项正确。
15、李某是某国有单位员工,关于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将抢险救灾的钱款转用于装修办公大楼,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B.李某长期将单位的越野车作为私用,直至该车辆报废,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李某挪用公款500万投资原油,后来价格动荡大跌,账面归零,李某无力还款潜逃外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D.李某经常去某民营企业检查工作,于是指使该企业的人员,挪用该企业100万元供李某炒股,一年后归还了该100万元。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考点】挪用公款罪
【答案】ABD
【解析】A选项,刑法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将抢险救灾的钱款转用于装修办公大楼的行为属于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应当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A选项正确。
挪用公款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
用途 | 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其他公用 |
本质 | 公款私用 | 公款公用 |
法益 | 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 |
犯罪成立标准 | ①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 ②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 ③一般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 |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
B选项,挪用公款罪,原则上犯罪对象是公款,但是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还包括公有国库券、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单位的越野车,既不属于公款,也不属于特定款物,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选项正确。
C选项,《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所谓“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李某挪用公款500万投资原油,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由于价格大跌,账面归零而潜逃外地,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C选项错误。
【注意】李某并非携带公款潜逃,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D选项,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本案中,李某指令民营企业的人员挪用资金供自己炒股,民营企业的资金并非公款,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D选项正确。
【注意】李某的行为可以成立受贿罪,“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受贿数额。首先,即便确实是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确定打算归还并已经归还,但只要借用请托人的财物能评价为获得了财产性利益的,也能够认定为受贿罪。只不过受贿数额不是按借用的有体物计算,而是按实际获得的财产性利益计算。”其次,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经常去某民营企业检查工作,意味着李某与该民营企业具有上下级关系,因此可以“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6、假定下列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形态,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到A送来的没有密码的银行卡,成立受贿罪既遂
B.国家工作人员乙收到B送来的银行卡且知道银行卡密码,能够随取随用,构成受贿罪既遂
C.国家工作人员丙收到C送来的银行卡,但是卡内为三年期定期存款,构成受贿罪未遂
D.国家工作人员丁收到D送来的余额为0的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
【考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答案】AB
【解析】A选项,甲收到A送来的没有密码的银行卡,就意味着取得对于卡内数额较大财物的控制,成立受贿罪既遂。A选项正确。
B选项,乙收到B送来的银行卡且知道银行卡密码,能够随取随用,同样意味着乙取得对于卡内数额较大财物的控制,成立受贿罪既遂。B选项正确。
C选项,丙收到C送来的定期存款银行卡,同样意味着丙取得对于卡内数额较大财物的控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如果丙不在意利息损失,完全可以取出现金;
其次,即使丙没有立即取出这笔钱,在这笔定期存款到期之前,也在丙事实上的控制支配之下,丙成立受贿罪既遂。C选项错误。
D选项,如果丁知道卡内余额为0仍然收受该银行卡的,丁不成立犯罪;其次,如果丁以为卡内有数额较大的余额而收受银行卡,实际卡内余额为0,丁主观上想要收受贿赂,客观上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成立受贿罪的未遂。总之,丁不构成受贿罪既遂。D选项错误。
17、甲、乙是没有正式编制的辅警,夜间巡逻期间看到一个身体虚弱口角流血的元宝,把他送到了救助站门口,但甲、乙未进救助站办理交接手续,而是打开车门让元宝自行下车。元宝行走数步摔倒在地,甲、乙并未发现即驾车离开。第二天早晨,元宝被救助站人员发现并送往医院,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乙及时送医而不是直接驾车离开,元宝能够被救活。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甲、乙已经把元宝送到救助站,所以不能认定玩忽职守罪
B.甲、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因为甲、乙没有正式编制所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D.甲、乙的行为与元宝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玩忽职守罪
【答案】BD
【解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上,甲乙作为辅警,将身体虚弱口角流血的元宝送到救助站门口,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径直离开,可以认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乙及时送医而不是直接驾车离开,元宝能够被救活,意味着甲乙二人不正确履行职责,与元宝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甲乙二人对元宝的死亡结果,不是希望或者放任,而是过失。综合评价甲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选项,甲、乙虽然履行了作为义务,但没有正确履行作为义务,也即履行作为义务不到位,没有将丙交到救助站人员手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正确。
C选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乙尽管是没有正式编制的辅警,可以认为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完全满足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C选项错误。
2021年客观题(回忆版)第29题 答案BC改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