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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来自 s**5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精讲班-《民法》勘误
教材第19页最下方例题题干,甲乙订立一批机器零件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收获并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款。将“乙收获”改为“乙收货”。
教材第190页最后一行 第(5)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该点内容修改为:
(5)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合同通则解释第34条)
问: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哪些?
答:①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劳动报酬请求权,不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④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权利等。【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生存】
注意,并未列举遗产继承、抚恤金与人寿保险请求权。
请分析:
①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的高额薪酬,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否可以被行使代位权?
答案:劳动报酬并不是全部被排除在代位权之外,生活必需费用,可以被排除在代位权之外。
②遗产继承请求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否可以被行使代位权?
答案:并不是全部被排除在代位权之外,高额的遗产继承请求权,可以被行使代位权。
③工伤保险待遇、抚恤金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是否可以被行使代位权?
答案:本质上与人身损害赔偿具有相同性质,不可以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教材第195页 脚注 答案BD,修改为 答案BCD。
教材第294页 (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第3点 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