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人社局,省直和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省属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皖人社秘〔2017〕30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皖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经济管理人员、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均可申报并参加评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皖经人事〔2006〕100号)和皖人社秘〔2017〕304号文规定的相关要求。为确保皖人社秘〔2017〕304号和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件的顺利衔接,申报人员在提供材料和用人单位审核把关时需把握以下要求:
1.关于任职及聘任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2017年度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2.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必备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
3.关于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2016年度以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72学时,2016年(含)之后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且公需科目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人员无需提交继续教育证书。
4.关于转评。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凡符合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件中“能力和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转岗从事经济工作1年后取得经济师资格,且转岗前后中级职称满5年的,也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
5.其他。在县城以外基层工作的人员,特别是乡镇中小企业一线从事经济工作的,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水平可适当降低,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申报材料
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将材料目录粘贴于申报袋正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1,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2份,表内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另交同底2寸彩色照片2张。破格申报的,需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申报”字样。
2.《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用A3纸打印)一式2份以及电子版。
3.破格申报人员填写的《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2份。
4.专业能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审验盖章、审签人签字,下同)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5.业绩材料。任现职以来业务工作总结(材料2000字左右,打印并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1份;获奖证书及其他反映业绩成果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有关部门出具的业绩认定证明材料。
6.理论研究成果。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原件。
7.本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公示材料证明(见附件5)审核记录表(见附件6)原件各1份;
8.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1份。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获奖情况等,必须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论文著作须注明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或出版日期、出版社名称、字数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课题)科技成果、表彰奖励等,须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并注明任务下达(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次)工作学习简历有职务、岗位、学历变动的,须分阶段填写。
四、专业测试
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测试。具体安排:
1.考试范围为经济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业务,不提供、不指定教材,考试大纲见本通知附件8.
2.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上午9:00—11:30,考试地点待定。申报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缴款单于10月26日8:30—17:30到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地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南楼702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3.参加考试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未到者,取消考试资格。
五、破格人员面试
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答辩内容主要是与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理论与实践。
面试时间为10月31日上午9:00开始,抽签依次进行。考场设在省经信委北楼会议室。参加面试答辩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于10月31日上午8:30前到我委人事教育处702室报到。无故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有关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市经信委及有关单位要广泛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广大企业及基层工作人员,做好人才服务工作,促进专业人才进步成长。
2.认真审核指导。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申报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切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规范、整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申报人员有关信息要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按照属地原则,向省高级经济师高评会出具委托评审函,集中报送省经信委(径送人事教育处)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级由审核人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违反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统一报送材料。各地申报材料,经市、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于10月9日—10月18日(节假日除外)集中报送到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702室。报送材料时,须填写带上《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并附市、厅(局)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中央驻皖单位人员,须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评审。逾期报送以及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4.及时交纳评审费用。根据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人员须交纳评审费400元/人(含考试费100元/人)破格申报人员还需交纳面试答辩费100元/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人员须及时凭我委财务处(709室)开具缴款书前往银行交纳评审费用。
5.相关附件及表格,请从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link.233.com/25478)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省经信委人教处张林;电话:0551-6287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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