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高级经济师考试网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2015年高级经济师等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公布,下面是申报途径和范围详情信息:
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二)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省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除按资格条件及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和有关确认材料外,还须提交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省外(省、市级人社部门)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时获得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三)具备博士学位,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四)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计算机、英语条件限制,但需要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首先,提交的业绩材料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其他研究成果;其次,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得到国内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一致认可或推荐。
(五)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人才代理机构审核,由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人才代理机构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分类报送上一级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六)外省或中直驻粤单位、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先将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或主管部委(总公司)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连同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