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续订和终止管理
一、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管理:
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续订要求的一方应在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续订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属于自然终止的情形为:(习惯上应提前30天通知)
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者退休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为终止。
三、补偿金核算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发给。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同前。
3、经济性裁员,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发就合同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颁发同1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上述办法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必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因工作需要,工作调整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