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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企业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者;
(3)对有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防患于未然,并妥为防护消灭,考|试/大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降职、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行为不检、屡教不改或破坏纪律情节大者;
(2)遇特殊危争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考|试/大导致本企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者;
(4)觉察到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因而怠误时机致本企业遭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各级员工考勤及奖惩资料填妥。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1)入职未满半年者;
(2)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已征召入伍者;
(4)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5)中途离职者。
第十三条 不得参加年度考绩的人员,仍应填具考勤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明“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十四条 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等。
一等:85分以上,年度考绩在85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1级,或加薪10级。
二等:80-85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85分者,列为二等,加薪5级。
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3级。
四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考|试/大列为四等,加薪1级。
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薪酬不做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
(1)记大功一次加10分;记功一次加5分;嘉奖一次加2分;
(2)记大过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5分;降职一次减2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2)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旷工一天以上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迟到或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
(3)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十八条 请假、迟到、早退及旷工除依前两条的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1)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30;
(2)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1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60;
(3)旷工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4)迟到4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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