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
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依循以下原则,即:着重调解,及时受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采集者退散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投诉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
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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