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范围和组织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或专项能力等考核项目,必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省专项能力考核目录(暂行)等规定范围内选择,鉴定考核等级遵从资格等级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2017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2018年5月份组织的最后一次全国统一鉴定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育婴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参加健康管理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2018年5月份组织的最后一次全省统一鉴定补考。
(三)市级统一鉴定范围由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自行确定,建议具备条件的将焊工、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锅炉操作工等准入类和特种设备作业类职业纳入统一鉴定范围。
(四)统一鉴定职业范围以外的职业和项目,均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适时提供鉴定考核服务,具体范围由各中心研究确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按人社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省中心会同各中心组织实施。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各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鉴定技术应用等考试形式和日程安排,按照部和省中心通知执行。
(二)全省统一鉴定日程分别为:
(三)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以外的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日期分别为: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规定作答时间超过90分钟的顺延。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鉴定所(站)等执考机构要立即安排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业绩评价等考评环节,在当日不能完成的可顺延直至完成全部考评内容。
(四)省本级非统一鉴定,包括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专项能力考核等鉴定日期分别为: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时间为9:00—10:00。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职业院校在校生鉴定试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鉴定和监狱、军队等特殊群体鉴定视情况可另行安排。
三、申报及联系方式
申报方式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申报方式。团体申报,指具有团体申报资质的各中心和有关单位,须提交鉴定申请、报名数据、证明材料和鉴定实施方案等,按照要求和规定方式进行团体申报。个人申报,指申报人员持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市级(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申报,已开通网络报名的渠道的,可按照有关技术要求个人申报。
统一鉴定联系人:张大维 王伟
联系电话:024—22955579 024—22955819
非统一鉴定联系人:陈娜 吴凤辉
联系电话: 024—22955289 024—22955279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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