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7]48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按照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试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收费含报名、发证等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应主动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级鉴定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认真贯彻落实鉴定收费减负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人力资源管理师属于B类)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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