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辽价函〔2018〕1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7]29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实践操作考核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规定,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每人每科除考务费标准之外不超过50元自行确定。
对一类职业技能鉴定项目中耗材较大的二产机加类和中式烹调类主要耗材允许学员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购并按进货价格向学员销售,其他各级各类实践操作考核收费标准根据消耗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
二、上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包括命题、制卷、组织考试、能源消耗、场地租用、资格审核、等级评定、发证等全部费用,各执收单位在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报送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收费时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实践操作考核部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0日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实践操作考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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