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证明材料的通知
吉职鉴字〔2019〕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要求,我省拟对涉及职业技能鉴定的部分证明材料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取消身份证明、结业证书等10项涉及职业技能鉴定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二、取消职业技能鉴定的部分证明材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具体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切实把方便群众办事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以此次取消部分证明材料为契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领域业务梳理及安全风险排查,确保考试安全,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附件: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证明事项目录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年4月2日
附件: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身份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2 | 结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不再提交。 |
3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 | 毕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 | 预备技师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6 | 工作经历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7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8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 不再提交。 |
9 | 身份证件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0 |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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