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退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三、考生考试除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或按规定要求携带的用具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
四、考试响铃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上正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业、报考级别等有关内容,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五、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工整。考试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笔答卷,试卷作废。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交换试卷,场内禁止吸烟。
八、考生应尊重考试工作人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检查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和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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