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劳动保障协理员全国统一鉴定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能力建设,部中心在2014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
二、鉴定等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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