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试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及批评教育。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放置的;
2.考试未开始提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后仍然继续答题的;
4.考试开始后,未在下发的考试资料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有交头接耳、东张西望等异常动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不按指定的考场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有旁窥、互打暗号、交流答案等行为的;
3.以任何形式携带、夹带或抄摘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4.接传答卷(答案)、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答卷中做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6.在考试过程中携带移动电话等带储存或通讯功能的工具的;
7.考试结束后未上交草稿纸的;
8.准考证上有任何标记或其他文字、图形的;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的成绩及考试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单位处理或处分。
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
3.威胁、贿赂、公然侮辱、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等报考资料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5.由他人代考(替考)及代(替)他人考试的;
6.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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