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0号)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顶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规定 来源:考试大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5.1)第35条
2)、《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01.01)津劳局[2003]440号 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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