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征询意见,并于4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 调查和和解
(三) 制作调解协议书(有一定约束力)或意见书(不具约束力)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签字履行,具有约束力。
调解未达成——调解意见书——委员会单方意思表示——建议性文书,不具约束力
调解期限: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的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对象具有特定性;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诉书;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例,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审批;审批在7日内做出决定。决定立案——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不予立案——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自行和解——7日内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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