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笔记汇总>> 2013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重点笔记
第一节 劳动者派遣管理
学习目标
掌握劳动者派遣的含义、性质和成因,以及劳动者派遣管理的方式方法。
知识要求
一、劳动者派遣的概念
(一)劳动者派遣的含义
劳动者派遣是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劳动派遣者的术语: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等。
(二)劳动者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动者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
二、劳动者派遣的特点
(一)形式过去关系的运行
劳动者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是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和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受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执行国农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
(三)劳动争议处理
在劳动者派遣所形成的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即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也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派遣劳动者 不慌不忙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机构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劳动者派遣的成因
(一)降低劳动管理成本
(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三)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
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
能力要求
一、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
在劳动者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机构具有作为受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和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动者派遣的社会风险的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动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资格严格管理。
1.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保证金。
2.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
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
二、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人主体,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获得劳动给付的权利,对派遣雇员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严格履行劳动者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
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3.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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