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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重点复习: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9日

  在劳动者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机构具有作为受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和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动者派遣的社会风险的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动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它与社会、劳动者以及接受单位的利益都有直接关系,因而必须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派遣机构的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财产条件、制度条件等必须明确设定,还应避免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找不到归责依据或不具有承担责任条件的现象。其内容主要有:

  1.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风险保证金。

  2.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营业服务范围在一地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特许;从事异地劳动者派遣业务的,应当由派遣机构所在地和接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双重特许。取得劳动者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服务。

  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之外,为适应劳动者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劳动者派遣协议应包括形式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责任担保形式、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应具有操作性。派遣协议应能保证派遣机构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实现方式,派遣机构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特别是,如果出现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务费支付义务时,派遣机构应负有担保责任。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派遣协议关于劳动条件的标准应保持均衡。

  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为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派遣机构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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