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一)调解的特点
1.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
2.自治性。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3.非强制性。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即申请调解自愿,不能强制,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及其舆论的约束。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调解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独立的程序,后者的调解不具有程序性;
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4.调解的效力不同。
(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3)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无论是哪一方代表,都应当由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委员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申请调解自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
(2)调解过程自愿。
(3)履行协议自愿。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必要条件,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任何阶段,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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