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14、基本保护是指对劳动者最低限度的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1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面,它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缔结的,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
16、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体现。二者区别在于:(1)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2)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