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称「合同」,我爱称「合约」,是同一回事,只觉得「约」字是仄音,较为顺耳。
写了几期中国最近推出的劳动合同法,读者反应多,同意或反对的都拿不准问题的重心所在。是我之过:怕读者跟不上,没有把经济理论的要点写出来。今天看,劳动市场的反应愈来愈麻烦,不容易的理论也要申述一下,希望北京的朋友用心细想。
首先要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的意图是把租值转移,或把劳资双方的收入再分配。收入再分配的方法有多种,为祸最大的通常是干预合约的自由选择,而劳动合同法正是这种干预。如果从资方取一元,劳方得一元,没有其它效应,我们不容易反对。如果资方失一元,劳方得六毫,社会损失四毫,不利,伦理上也有支持的理由。但如果资方失一元,劳方不得反失,那我们就没有理由接受了。目今所见,劳动合同法的效应是劳资双方皆失!某些人会获得权力上升带来的甜头,但不会是资方,也不会是劳苦大众。是中国经改的关键时刻,我们的注意力要集中在低下阶层的生活改进。这几年他们的收入上升得非常快,说过了,劳动合同法把这发展的上升直线打折了。
从一个真实故事说起吧。一九四三年的夏天,我七岁,桂林大疏散时坐火车顶到柳州会合母亲,继续走。柳州疏散得八八九九了。母亲选水路走,要从柳州到桂平那方向去。她带着几个孩子到江边找船。不知是谁找到一艘木船,情况还好,可用,但船夫何来呢?该船可坐约三十人,找乘客联手出钱不难,但要找苦力,船行主要靠苦力在岸上的山脚下以绳拉动。找到的十多个苦力互不相识,是乌合之众。母亲带着几个孩子,是大客户,参与了拉船费用与管理安排的商讨。花不了多少时间,大家同意选出一个判头,算是船程的老板,苦力人数足够,工资等都同意了。船起行后,有一个拿着鞭子的人监管着拉船的苦力,见偷懒的挥鞭而下。
母亲是我曾经认识的最聪明的人,落荒逃难之际不忘教子。船起行后,她静悄悄地对我说:「那个坐在船头的判头老板是苦力们委任的,那个在岸上拿着鞭子的监工也是苦力们聘请的。你说怪不怪?我知道,因为他们洽商时我在场。」
一九七○年,在西雅图华大任职,多伦多大学的John McManus到我家小住,提到他正在动笔的关于公司的文章,我认为他的分析不对,向他举出广西的拉船例子。他把这例子写进文章内,脚注说是我的。后来Michael Jensen与William Meckling发表他们的公司文章,再举这例子,说是McManus的。八十年代后期,一位澳州教授以拉船的例子说苦力是被雇,不是雇主,文章题目用上我的名字。胆大包天,他竟然到港大来讲解该文。我在座,只问几句他就讲不下去了。
听说北大的张老弟维迎曾经研究过究竟是资本雇用劳力还是劳力雇用资本这个话题。我没有跟进,不知维迎的结论。但我想,谁雇用谁大可争议,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安排不同,交易费用有别,减低交易费用是经济发展之途,而从这角度看,合约的自由选择有关键性。
这就带来我自己一九八三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本质》,整篇文章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没有其它。首先要说的,是劳资双方是合伙人。一方出力,另一方出钱,不是合伙是什么?合伙当然不是仇家,毋须敌对。当然,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任何合约都可以有纠纷,但政府立法例,左右合约,有意或无意间增加了劳资双方的敌对,从而增加交易费用,对经济整体的杀伤力可以大得惊人。
为什么会有公司的存在呢?首先是史密斯的造针工厂,分工合作可获大利。上述的拉船例子是另一方面的合作图利之举。一艘可坐三十人的船,一个人拉不动,要用苦力十多个。船大乘客多,十多个一起拉,每个乘客的平均成本比一个苦力拉一只小艇的乘客平均成本低很多。为了减低成本而获利,大家就「埋堆」或组成公司了。「公」者,共同也;「司」者,执行也。
还有另一个远为湛深的问题,由高斯一九三七首先提出。「被雇」的劳工,大有奴隶之慨,由老板或经理或管工指挥工作,不靠市场的价格指引,那是为什么?其实不是奴隶,因为劳工有自由不参与公司,可以自己到街头卖花生去。参与公司,服从指挥,自甘为奴,那是为什么?答案是埋堆入伙有利可图,而高斯拿得诺贝尔奖的重要思维,是公司内的员工的操作贡献,缺少了像街头卖花生那样有市价的指引,公司的形式就出现了。高斯之见,是厘定市价的交易费用可以很高,公司替代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一九三七发表,是古往今来第一篇重视交易费用的文章。
我一九八三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本质》,贡献主要有四点。一、埋堆合伙,高斯说公司替代市场不对,而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例如以劳动合约替代了在街头卖花生的市场产品合约。二、高斯说厘定市价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没有错,但公司之内的监管或拿着鞭子的行为,是起于劳工的薪酬一般不是直接地以产品的市价量度,而是以工作时间作为一个代替(proxy)。三、从重要的件工角度看,按件数算工资,劳动市场也就是产品市场。如果一间工厂内所有的产出程序皆由件工处理,老板只不过是个中间人,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分不开来的。四、劳工或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合约的安排不仅变化多,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合约的伸延而串连到整个经济去。结论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可以有界定,但从产出的角度看,公司的或大或小是无从界定的。这就是十多年来西方兴起的「企业大小无关论」的火头了。这也是目前国内工厂倒闭引起骨牌效应的原因。
任何企业或公司或工厂都是一家合约组织,这组织的形成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如果没有自由的合约选择,这非常重要的费用节省是不能办到的。这样看,像劳动合同法那种大手干预合约选择自由的法例,对经济整体的杀伤力是不能低估的。
这就是重点。意图把收入或租值再分配的政策,或大或小对经济有害。如果一定要做,我们要用为祸较小的方法。我们要先让产出赚到钱,才考虑拿出刀来下手。埋堆合伙,通过自由的合约选择而组成公司,劳资双方有利可图,是经济发展的重心所在。大手干预这合约的选择,在图利的关键上政府手起刀落,何来租值或利润再分配呢?这解释了为什么凡是左右合约的政策,例如价格或租金管制,对经济的杀伤力历来比抽税、补贴等政策大得多。一九七一美国推出价管,导致经济大不景凡十年。今天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严厉执行,其祸害会远比美国昔日的价管严重。
不容易找到一个比我更有资历评论劳动合同法的人。学问本钱足够:合约经济学是由我始创的,从而促长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重要的分成合约与件工合约,经济学者中只有我一个深入地调查过。合约法律有研究:曾经花了一个基金不少钱,请了一组助手调查商业合约法律达五年之久;七九年一篇文章,被美国某学术机构选为该年最佳法律研究作品;我拜读中国的合同法,则是六八年在芝大亚洲图书馆的事了。实践经验有来头:尝试过生意多项,跑过工厂无数。
这一切,恐怕比不上在感情上有需要对自己作一个交代:幼年在广西结交的小朋友,差不多全都饿死了;自己近于饿死好几次;后来虽然父母有钱,自己喜欢结交的一般是穷朋友——今天香港西湾河还健在的老人家不少会记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