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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员单元练习题(一百零四)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9日
  改错题
  集体合同均为定期集体合同,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3至5年,劳动者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即法定代表人,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方为3至10人,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记录员在协商代表中产生,集体合同草案经讨论修订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所有协商代表要在经过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由企业一方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审核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准。若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存在无效条款或部分无效条款的,签约双方应在30日内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请指出上述描述中存在的5个错误的地方,并予以改正。
  案例分析:
  例1: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要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2000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说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
  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例2:
  邓某等15人系某住宅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750元。1996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75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25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25元除以8小时得出3.13元。10月份发工资时,邓某等人实得工资529元,比过去少了221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资是由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不改正。为此,邓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
  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例3:
  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5元加班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5元X2小时X150%=7.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
  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例4: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1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中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未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则谁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问题:本案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例5:
  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要半年多时间才能痊愈。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3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公司上班工作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已工作了十多年,3个朋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中在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月30日前回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解,企业接受仲裁调解,给予桂某6月的医疗期。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例6:
  谭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谭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谭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到期,谭谈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谭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
  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例7: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
  问题:
  1、 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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