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为公务员立法的公务员法草案12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对这部意义重大的法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中进行了热烈审议。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中亟须解决、公众所关注 的焦点话题进行了集中讨论。
一、公务员任期制不宜“一刀切”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委员提出,规定中对领导成员职务任期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实行任期制,没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将难以执行。有委员认为,对担任副职的领导成员,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刀切”地都实行任期制,可能不利于工作。建议草案区别情况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应严格对公务员的考核
草案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有委员提出,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就应该就地免职。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务员在此地干不好,又转岗到其他地方,继续任职。对这样水平能力有限、考核不称职的,不能转岗再任职,不宜再做公务员,应在立法中严格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有委员提出,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造成政令不通的人员,应严肃对其做出纪律处分。
三、公务员工资水平如何确定争议大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公务员如何参照企业人员工资标准,委员们争议较多。有委员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多种所有制并存,企业人员工资情况复杂,这种规定含义模糊,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有委员提出,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待遇规定不一,有的收入低的地区,将创收、乱收费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影响公务员的形象和队伍稳定。建议加写:“同一城镇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要大体一致。”
据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措施,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正在制定中。
四、应给公务员晋级更大上升空间
草案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有委员认为,目前干部管理的职级制度基本上是官本位,一些领导干部搞政绩工程,第一年、第二年工作很努力,第三年就要考虑下一步该怎么办了。这与职位上升空间有限有关。有委员建议,非领导岗位的公职人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如一个兢兢业业、有所成就的普通科员,也可以拿领导职级的工资,这样可以给公务员更多激励。
五、公务员聘任制需进一步探索
草案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委员说,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委员指出,在目前实行聘任制的试点单位中,关于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等规定不明,对此需进一步总结经验,规范聘任制公务员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的不同规定。
六、应扩大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委员提出,按照目前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范围过窄。有委员建议,应以专章形式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机构、管辖、程序作出规定,将公务员因录用、调动、纪律处分及履行聘任合同等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人事争议,列入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