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些不合理条款,比如当员工违反合同被甲方辞退或开除,员工在办理解除合同的同时,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壹万元。请问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何避免类似于此类的不合理条款?
答复:开除、除名这些词语是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容,当年全国几乎都是国营、集体企业,因此,将如何对职工奖励和惩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是需要的。可是如今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各个企业都有自己制订奖励与惩罚的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东部,非公经济发达,虽然大家都还知道或沿用开除、除名,可它们的实际意义已经不是过去那样。
如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还没有废止,但是最多只能在国有企业中适用。我们一般说到的开除、除名,其实已经转换到劳动法上的另外一个概念:违纪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所以,你的公司将员工违反合同笼统地定为被甲方辞退或开除,根本不符合现代劳动法的意思,它缺乏相关的依据和程序,使得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吃亏的其实是用人单位。
至于违约金,很多地方都有限制性规定。如上海,只有在存在服务期或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违约金。
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有倾斜性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大多数的不合理条款都能被判为违法而不存在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也不必担心。至于一些小的合法陷阱,确实非常巧妙,普通求职者要避开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