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年末,很多单位都会在今年底或明年初为员工发放一些属于全年一次性的奖金。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属于“全年一次性奖励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昨日表示,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收入应如何纳税和是否可以合并计税,关键看发放时间。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关于具体计税办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的规定执行。举例如下:
【例1】 潘小姐所在公司在今年12月发给潘小姐工资1500元,双薪1800元,2006年年终奖3400元,那么潘小姐对于奖金部分应如何纳税呢?
(1)潘小姐领到的年终奖和双薪都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这两笔奖金均在同一月份领到,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合计为5200元。(2)因为潘小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可在计税前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100元(即1600-1500=100元),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5100元(即5200-100=5100元)。(3)5100除以12的商数为425,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5%和0。(4)应纳税额为5100×5%-0=255(元)
即潘小姐需要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255元。
【例2】 邓先生所在公司在11月已经为员工发放年终奖每人3600元,如果在12月公司再发给员工年终双薪2400元,那么是否可以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与潘小姐不同的是,邓先生是在11月领到年终奖,12月领到双薪,虽然收入性质都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但由于所属月份不同,按照规定不能合并计算纳税,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9号文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