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联合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国家应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
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就业歧视无处不在。户籍(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血型歧视、相貌(身高)歧视等都是具体表现。 企事业单位招人时设定歧视性条件,党政机关招人也有不少歧视性规定。就业歧视画地为牢,人为制造不平等,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成为导致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反就业歧视,无论宣传还是立法,其积极意义都毋庸置疑。
然而,反就业歧视须先厘清何为“就业歧视”,搞清楚我们应反对什么样的就业歧视。实际上,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学历门槛,可能真的是基于岗位需要。这不是我们应该反对的就业歧视,或者说,这些招聘条件根本就不是歧视,而属于正常的人才竞争,属于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范围。就业歧视不是一个“筐”,就业平等是个相对概念。一家翻译公司招一名英文翻译,要求英语八级以上,如果英语没到八级的毕业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似乎就是蛮不讲理。来源:考试大
那么,什么样的招聘条件才构成歧视,才是我们应该反对的呢?笔者认为,当用人单位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了招聘歧视。比如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户籍,乃至血型、相貌、身高等等,这些“个人属性”是应聘者不能自我选择的,是他们无法通过后天努力改变的,用人单位不应将这些“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而应聘者的学历、才能、工作经验等等,则是他们可以通过后天努力来改变的,用人单位将这些后天禀赋设定为应聘条件,则无可厚非,不应被视作歧视。英语达不到八级而落聘,说明个人后天努力不够,怨不得别人。
以上所述,并非单纯地为了厘清一个概念。给“就业歧视”设定一个范围,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将反对的矛头集中起来,指向那些应该反对的、真正的就业歧视,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以更快、更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对招聘单位选人自主权的尊重,是在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与应聘者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正常的人才竞争与就业歧视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同时,不反对用人单位将应聘者的后天禀赋设定为招聘条件,也有利于激励个人奋发有为,促进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
应该认识到,如果不给“就业歧视”设定一个范围,而是将用人单位对应聘者学历、经验等后天禀赋的要求也视作就业歧视加以反对,那么,不仅会让用人单位无所适从,而且对于那些学历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应聘者也不公平,将会淡化乃至恶化人才竞争,制造出新的就业不公。这无疑与我们反就业歧视的初衷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