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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派遣的概念: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 |
性质 | 1、典型的非正规的就业方式 2、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形式与实际) 3、三种主体三重关系 4、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形式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
特点 | 形式劳动、实际劳动、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者派遣的成因 | 1、降低劳动管理成本(临时、辅助或替代性岗位) |
劳动派遣机构资格条件 | 1、具备法人设立条件,依法成立,有专业人员有健全制度有风险保证金50万 |
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 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3、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对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办理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
二、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 | 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 |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
工资指导线制度 | 目的:是调整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
主要内容 | 1、经济形势分析 |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 分为年工资收入和月工资收入,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三种标准反映平均水平。国家宏观调控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调控。1999年始施行 |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 | 1、为劳动力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提供条件 2、有利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转变职能 3、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调节的区\行业之间的就业机构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4、可以为新办企业在确定雇员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 |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 协商代表的确定、协商的实施步骤、工资协议的审核 |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程序 | 1、信息采集(通过抽样调查方法)2、价位制订(高中低5%-10%)注意事项:坚持市场取向 坚持实事求是 3、公开发布(每年一次6-7月) |
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1、法定代表负全面责任 2、分管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负直接责任 3、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4、各职能部门生产组织负责人对工作范围内负责5、工人在各自的岗位承担遵守义务 |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 安全技术知识 、安全技术法制观念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报告、预防与整改措施、行政部与企业主管的检查验收 |
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 特种资格认证、安全卫生资格证书、密切相关的质量认证,实行强制认证 |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报告、伤亡事故调查、伤亡事故处理 |
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生产防护用品企业许可证颁发、质检规定、内部有关防护用品购置、发放等规定 |
劳动者健康检查 | 员工招聘检查、企业员工定期体检 |
劳动争议的概念 | 称劳动劳动纠纷,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内容是特定的,因实施劳动法而产生的,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团体争议表现为一般劳动关系纠纷的形式 |
劳动争议分类 | 按不同的标准: |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特点 | 群众性、自治性、非强制性 |
构成 | 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少于1/3)、工会代表(主任) |
调解委员会与法院调解区别 | 定位不同,有独立的程序,后者无、主体不同、范围不同、效力不同 |
调解委员会职责 | 处理本单位回访检查执行情况督促履行协议 |
调解原则 | 1、自愿原则:(1)调解自愿 (2)过程自愿(3)履行协议自愿 |
仲裁的原则 | 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强制原则,只要一方申请就要受理,调解不成可直接行使裁决权,一方不履行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避原则、区分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决定谁举证) |
权利义务 | 当事人权利: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请求撤述,要求调解裁决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
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 主体的团体性、内容的特定性(涉及一般劳动条件,内容有广泛性和整体性)、影响的广泛性 |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定,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判最终判决 |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 申请受理、调查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期限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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