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放开以后,不少一胎妈妈准备再生二胎,有些妈妈就为难了,毕竟生孩子多少会影响工作,家庭工作难平衡,处理不好甚至会丢了工作。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可是,准妈妈们更应该知道,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有一些情况下,依然有被“辞退”的危险。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
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则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怀孕女职工也不在保护之列。有些单位会把迟到次数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明确写进了员工手册,所以准备怀孕的员工要特别注意避免“触线”。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有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5、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六种情形都是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对于三期女员工规定了特殊保护,但保护的范围低于该法的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一旦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从事HR的,都要面对“辞退”工作,可能做不到好聚好散,但也要尽可能避免劳动纠纷。员工越来越懂法,HR工作也越来越难。做好员工关系工作,掌握劳动法知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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