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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技术规程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中央试点单位、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证书的管理水平,按照《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组织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技术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3年6月26日

附件:

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数据入网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用户服务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证书管理,规范证书网上查询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规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鉴定评价,对合格者所授予的相应凭证。

第三条  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地址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www.mohrss.gov.cn)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官方网站(www.cettic.gov.cn)。

第四条  该查询系统提供六种证书查询方式:①证件号码+证书编号;②证件号码+准考证号;③证件号码+姓名;④证书编号+准考证号;⑤证书编号+姓名;⑥准考证号+姓名。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证书查询系统的建设指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业”)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中央试点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试点企业”)负责证书查询数据入网工作。

第三章  数据入网

第七条  各发证机构要确保向社会提供的证书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要指定专职的信息化管理人员负责数据入网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地方、各行业和中央试点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本地区、行业和中央试点企业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新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证书查询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书数据采集使用考务管理系统生成JDX文件直接入库,使用其他系统(软件)采集证书数据需按照证书数据采集表(见附表)的字段内容,生成EXCEL或DBF文件整理入库。

第十一条  证书数据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业务数据综合交换平台”统一上传,经数据校验筛选后入库上网查询。

第十二条  证书数据每半个月上传一次,每月15日上传上月25日至本月10日的数据;每月30日上传本月11日至本月24日的数据,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数据上报和上传时间顺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数据库服务器硬盘和专用的加密存储设备中,并将该设备交机要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证书数据上传账号和密码的保管。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交换平台的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

第十五条  实施“数字安全证书”,即使用U盾进行数据入网。妥善保管U盾和U盾密码,不得随意将U盾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泄露U盾密码;如发现U盾丢失或损坏,必须及时补办或更换。

第十六条  证书入网IP地址管理。入网单位需使用固定IP地址,使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业务数据综合交换平台”的安全模块锁定工作时段和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证书入网专用IP地址。

第十七条  证书入网须专用计算机管理。入网单位需配置专用计算机用于证书数据入网与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病毒与安全防护。入网单位须重视计算机防病毒与网络安全,定期对涉及数据入网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杀毒。

第五章  用户服务

第十九条  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提供统一的在线用户服务与在线技术支持平台,为查询用户提供意见反馈的网络渠道。

第二十条  入网单位应通过统一的网络技术平台,及时回答所辖范围内的用户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入网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工作流程,完善证书发放后的用户服务。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入网单位须指定专职的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人员负责,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新办理的证书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交领导审查。

(二)证书数据上传。经主管领导审查确认后,由数字证书持有者及时保质保量地将证书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中。  

(三)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数据库服务器硬盘和专用的加密存储设备中,并将该设备交机要人员保管。

(四)数字证书的保管。数字证书介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数字证书持有者领取数字证书后应及时更改数字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数字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数字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数字证书使用完毕,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数字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并严禁私自将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五)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证书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并杀毒。发现数据库服务器运行异常或存在运行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六)信息化管理员在上传证书数据时,仅限于上传本机构或下属机构鉴定颁发的证书数据,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  部鉴定中心每年将定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工作,培训合格者可获部中心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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