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鄂鉴指〔2009〕4号)
各市、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省、部属培训鉴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现就200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务管理
1、申报和受理
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均可根据《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文[2004]12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申报个人工作单位(签)盖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通过考务管理系统上报考生个人信息,填写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1),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2、命题和制卷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从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提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全省各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配备题库或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清样,国家题库和省题库没有的工种试题,由申请鉴定单位按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专业技术知识试卷和操作技能试卷各两套及电子版,并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2),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进入题库,供制卷使用。全国统一鉴定试题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
艺术设计类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采用卷面笔答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手绘创作方式,试题统一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抽取。
3、阅卷(检测)评分
部、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阅评,各市、州、县(区)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和艺术设计类的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阅评,通用工种的试卷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阅评。
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测评,部、省属单位由各鉴定所(站)按要求组织测评。艺术设计类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手绘创作方式,由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艺术设计专家委员会统一评阅。
二、鉴定安排
1、2009年度物业管理员、秘书、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等职业资格鉴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排的统一 时间进行,具体时间和级别见《2009年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安排表》(附件3),提前40天完成申报工作,考核方式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4)执行。省部属鉴定单位全国统考集中安排在指定考场统一组织,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7号)的要求,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选择1-3个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统考的固定考点,于3月16日前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设置情况。
2、秘书(含涉外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由省鉴定中心具体实施,鉴定时间定于5月16日和11月21日,鉴定合格人员由省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3、2009年艺术设计类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包括广告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服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动画设计师、商品展示设计师等八职业的五、四、三、二、一级,鉴定采取全省统一鉴定方式,鉴定时间定为5月16日和11月21日,鉴定合格人员由省厅核发证书。
4、全省各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安排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六进行,提前15天完成申报工作,每月具体考试时间见《统考日时间安排表》(附件5)。
三、证书管理
1、根据鄂劳社文[2005]108号文件精神,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五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省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五级、四级职业资格以及全省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和证书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集中阅卷后的《鉴定成绩单》和各鉴定所(站)填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登分表》(附件7),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签字盖章,认定成绩,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理论免考职业资格证书时,应查验《学籍注册表》。
2、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实行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分以及证书号生成全过程计算机管理。市、州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须提供理论和操作成绩以及个人申报表,经审核认定后核发证书。
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购领五、四级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时,须同时上报上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证书数据,以便证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全省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核须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行业核发的证书须加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印章,证书信息统一进入省厅证书查询系统。
四、工作要求
1、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02号)及《关于公布2003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25号)精神,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2、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加大质量督导力度,实行质量督导制度,同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一起对市、州、县(区)和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全省范围的大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开展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项劳动监察,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影响,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
3、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部属鉴定单位要尽快制定本地、本单位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切实做好200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附件:
1、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
3、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5、统考日时间安排表
6、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
7、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
8、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辅导资料目录
附件下载地址.doc
二○○九年三月五日
官方原文:http://link.233.com/22944/htm/498/12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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