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如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九部门:招聘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通知》称,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招聘时有性别歧视的,这样罚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如何监督和处罚呢?如何举报投诉呢?《通知》中明确表示要这么做: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
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支持妇女就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通知》还要求大力支持妇女就业
要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要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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