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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30日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职鉴字[201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5年3月25日

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

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社会劳动者服务,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具有法人资质的、具有职业培训资源的培训机构设立。

  第三条 报名机构是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考”)工作的宣传窗口,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国家和我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正确引导和组织考生参加统考报名工作,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就业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立报名机构的单位要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申请表》(见附表)

  二、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资质证明,包括申请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2.申请开展的职业名称、级别;

  3.培训师资情况,包括专职师资职称、专/兼职师资人数及比例;持职业资格证的师资情况等;应提供教师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机构场地情况,说明场地是自有还是租赁,要求租赁不得少于三年;应提供有关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等复印件;

  5.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固定教室、机房、教员办公室、配备投影仪、投影幕、讲课板、计算机房、空调、自建网站及网址等方面;

  6.报名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工作运作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市场宣传及相关工作评估等;

  7.主要生源地域。

  递交书面申请的同时递交原件交省中心审验(原件当日返回),复印件附于书面申请之后。

  第五条 省中心根据《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派专家实地核查机构场地、人员、制度及相关设施设备情况。验收合格的,省中心批准成立报名机构并下发机构编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报名机构应按国家统考有关要求,接受考生的咨询、报名,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考生是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包括:

  1.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以及其他规定合法的需要有考生照片的证件及相关复印件。

  2.符合申报条件的证件: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及复印件。

  报名机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准予报考相应等级的职业,并指导考生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存档表》。

  第七条 报名机构统一使用《职业技能鉴定统一鉴定录入器系统》软件正确录入考生数据信息。凡因报名机构错误录入导致考生信息失效的,由报名机构报省中心修正。

  第八条 报名机构将报考人员信息报省中心复审资格。对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考生,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同时对报名机构提出通报批评。

  第九条 报名机构应结合自身和考生的实际情况,对统考规定必须经过培训方可报名的考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或考前辅导。职业培训考前辅导使用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数进行,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

  第十条 省中心统一安排考务并通过报名机构向考生发放准考证。报名机构负责通知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准时应考。

  第十一条 报名机构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由报名机构统一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并负责将省中心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第十二条 统考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凡考试科目中有一科成绩合格、其他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按“正常考试”重新报名。

  第十三条 报名机构应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报名人数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报名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培训收费标准,不得捆绑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中心对报名机构实行报考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按职业规模分年度对报名机构职业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报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省中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报名机构暂停组织报名资格。

  1.考生报名资格初审把关不严;

  2.信息上报不及时或上报信息错误多,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后果;

  3.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扰乱鉴定秩序;

  4.对必须培训的职业未达到培训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5.工作失误造成考生误考或其他影响统一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报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缔报名机构资质:

  1.严重违犯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2.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

  3.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

  4.限期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报名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和配套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审批

  成立机关

  批准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办公:

  手机号: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办公:

  手机号:

  电子邮箱

  

  

  

  

  1.是否具备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许可: □是 □否

  2.是否具备收费许可: □是 □否

  3.主要培训方式: □面授 □远程 □在校生 (可多选)

  4.是否从事过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工作: □是 □否

  5.从事报名时间: 年 月 ~ 年 月

  6.组织报名人数: 人次

  7.生源范围:

  8.场地设施:

  9.其他

  

  

  

  

  

  

  

  序号

  职业名称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1

  2

  3

  4

  5

  6

  7

  人员职责

  姓 名

  性别

  专/

  兼职

  职 称

  专业方向

  专业

  工龄

  所属单位名称

  (兼职人员填写)

  教 师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

  晋职鉴字[2015]6号报名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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