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九条 补贴原则。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先减免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需将培训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委培机构。
第十条 申请方式。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培训后就业和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情况申请补贴。在每季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乡镇)及外地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提交委培协议);
6.录有上述参加就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7.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相关单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将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和标准等)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三)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每季末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