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人社发〔2017〕5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规范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全面促进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引导和促进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 (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根据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给予适当补贴,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全省范围内统一。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以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职业(工种)为准),补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材料
在职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在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本人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