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提升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打造吉林特色工匠品牌和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现结合吉林省实际,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登录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网站,直接在网上进行申请。
(二)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也可以携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到省社保局办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吉林省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1)。跨统筹地区迁转的企业职工在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应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效证明。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集中申请。对于一次性申请人数较多的企业,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代为收集好相关材料,集中向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科(处)(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申请)进行申请。由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科(处)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联合办公或登门服务的形式统一办理。
三、审核程序
(一)受理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项目进行审核。
1.申请人参保信息真实、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款所列申领条件;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信息通过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系统及国家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link.233.com/22183/)进行核查。外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先到参保地人社部门查验备案并录入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系统。
审核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未通过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
(二)网上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员公示备案情况表(附件2)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补贴人员名单、取得证书情况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补贴发放。审核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
将公示通过的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审核监督。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科(处)要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对公示期间有异议和举报的,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取消申请人的补贴发放资格;对补贴发放后有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要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四、补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将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为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制造业发展,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工匠品牌,省人社厅根据全省情况制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附件3),并对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适当倾斜,初级(五级)标准为1300元,中级(四级)标准为1950元,高级(三级)标准为2600元。
(三)每名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五、 资金使用
(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各地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为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对于复核、复查申请要认真进行重新查验、比对,保证审核过程公开、公正,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速信息化建设进程,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做好受理审核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审核手段,牵头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在证书验证上要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罚,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数据统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技能提升补贴发放的统计工作,加强数据收集整理,以月报表、季报告形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报备,并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各市(州)人社部门及省社保局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照证书核发日期在12个月内及时申领。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将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完善政策。
附件:
附件4:吉林省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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