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义乌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义人社〔2018〕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义乌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乌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 乌 市 财 政 局
2018年2月6日
附件: 义乌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申请补贴时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取得证书时在岗,但申请补贴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可申领。取得证书时已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可按职业培训补贴要求和标准申领培训补贴。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携带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义乌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
本实施办法印发前核发证书的,可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记录和证书信息审核。
(一)缴费记录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信息,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失业保险费缴费信息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数据确定。
(二)证书信息审核。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link.233.com/22183/)、“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link.233.com/17353/)甄别证书信息。我市核发的证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与业务经办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审核通过的,应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本人。
第五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1号)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等,按规定相关培训经费补贴给企业、机构的,个人不再享受补贴。
第六条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流程规范运作,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要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访申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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