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在考前不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按放弃考试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作业),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宣布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夹带考试禁用物品考试的;
(二)任意调换或移动考位,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三)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位的;
(四)顶替代作、调包换件、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互借考试用品的;
(五)交头接耳,用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答案的;
(六)窥视他人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作业)的;
(七)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的;
(八)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件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作业)的考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笔试得分10分或操作技能得分10%;对经警告仍继续答题(作业)的,宣布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位的;
(二)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件)带出考场的;
(三) 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字迹潦草不清或不按要求填涂考试信息的;
(二)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三)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或使用涂改液的;
(四)在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试件)上做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特殊标记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 对扰乱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执考人员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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