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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案例分析》难点解答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日

  知识点:招投标

  【背景】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 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问题】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解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1分)

  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分)

  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1分)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自己给出承诺,则成立合同。

  2.【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解答】(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1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1分)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宣读投标人名称,但不宣读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1分)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分),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1分)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1分)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分)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1分)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1分)而本案例为32日。(1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1分)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1分)否则,就是错误的。(1分)

  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评标,其结果是推荐一至三人的中标候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而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力,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确定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复习提示】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中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中标、签约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分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中标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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