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7月10日至12日共3天,属于不可原谅且补偿费用的拖期(业主原因);
从7月13日至18日共6天,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从7月19日至22日共4天,属于不可原谅但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桩基部分价格=122×0.8×500=48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① 可原谅且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3天,应给承包商补偿3×5000=1.5万元;
② 不可原谅的拖期共6天,对承包商罚款6×5000=3.0万元;
③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万元;
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4、(1)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承担。因为设备安装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土建承包商与设备安装承包商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工期为3+6+5=13天。
(3)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