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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案例分析》每日一练(4.5)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6日
  1、对于上述工程拖期,监理工程师可做出如下的处理:
  (1)从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期,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2、应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为: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这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因为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它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3+6+4=13(天)。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000(元)
  4、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来源:考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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