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费用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索赔费用计算是本章的一个考核难点,基本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取费项目,即在费用计算中要包括那些项费用;二是取费标准,即如何计算,按什么标准计算。现归纳如下供参考。
(1)可以考虑费用索赔的情况(常见的经济索赔内容及考虑的原则)。
①不利的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如地质条件变化(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以及地下埋藏物的出现(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未标示)。在合同价格上增加额外的费用(一般不包括利润)。
②工程变更引起增减合同原定的工程量,取消或增加项目,更改某个项目性质或种类,改变质量标准,更改标高、位置、尺寸等,实施必要的附加工作,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应在合同价上增加相应的所需费用,一般包括利润。
③非自身原因工期延长或工程延误引起的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
由于业主延误(提供图纸、场地、资料不准确、指令暂停、拖延支付)及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引起的费用增加。
这类引发的费用索赔通常要计入延误引起的人、机闲置费及管理费,不计入利润。
④发包方提供数据错误引起放线错误等。
分两种情况:
a、如工程已实施,需按工程师要求补救、整改时计入增加的额外费用,计入利润。
b、若导致停工造成损失只计入停工损失(窝工、闲置等),不计入利润。
⑤发现地下文物等若交承包方执行处理,三方(业主、承包方、文物管理部门)协商费用,可计利润。
若不交承包方执行处理,补偿窝工损失,不计利润。
延期造成的管理费计入。
⑥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中断如业主或工程师的过失造成或意外风险所致。中断要以工程师指令为依据,只计算中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计利润。
⑦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如提供临时工程、设备;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道路,提供各方使用;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工程师要求的计费时可计入利润。
⑧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外的检验如重新检验,如合格,全部费用由发包方补偿,只计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计利润。如检查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不予补偿。